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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彦周与常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周,常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152号原告:高彦周,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隆尧县。被告:常志海,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彦周诉被告常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彦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彦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彦周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审 判 员  郭 新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