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彦周与常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周,常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152号原告:高彦周,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隆尧县。被告:常志海,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彦周诉被告常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彦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彦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彦周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审 判 员 郭 新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