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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祥迎与郑大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迎,郑大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795号原告:陈祥迎,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大兵,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迎与被告郑大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祥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祥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善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