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行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忠文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2行监2号张忠文、张智萍、张忠祥:你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以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主要证据属于伪证;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判决书。本案经本院阅卷、复查后认为,根据其起诉状及一审庭审笔录,申诉人在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确定为“请求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x号x单元x户房屋被征收人张忠文、张智萍、张忠祥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给予补偿。”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已超过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综上,(2015)青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