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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行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忠文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2行监2号张忠文、张智萍、张忠祥:你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以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主要证据属于伪证;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判决书。本案经本院阅卷、复查后认为,根据其起诉状及一审庭审笔录,申诉人在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确定为“请求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x号x单元x户房屋被征收人张忠文、张智萍、张忠祥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给予补偿。”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已超过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综上,(2015)青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