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359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良,淳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阿娟,淳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红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