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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晋新周与刘新贵、张正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新周,刘新贵,张正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636号原告:晋新周,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会英,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诺,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新贵,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波,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正顺,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波,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81号。法定代表人:罗建中,该公司副董事长。原告晋新周与被告刘新贵、张正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晋新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新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新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新周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