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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邓广福邓广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邓广桦,邓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邓广桦,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邓广福,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邓广福、邓广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2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邓广福、邓广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另查明,被执行人邓广福、邓广桦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4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代理审判员  黄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