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媛丽诉徐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丽,徐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109号原告:李媛丽,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徐利兵,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李媛丽诉被告徐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媛丽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媛丽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媛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李媛丽负担。审判员 刘毅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