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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媛丽诉徐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丽,徐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109号原告:李媛丽,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徐利兵,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李媛丽诉被告徐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媛丽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媛丽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媛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李媛丽负担。审判员  刘毅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