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正益与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益,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1515号原告:李正益,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支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27493。法定代表人:王雨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刘,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正益与被告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正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正益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