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宝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宝富,赵锦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588号原告: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同科汇丰国际第3#商业A段幢无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言超,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宝富,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第三人赵锦林,男,汉族,1955年6月20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与被告张宝富、第三人赵锦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与原告协商达成和解并赔偿原告5000元,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宝富、第三人赵锦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55元,剩余127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宝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