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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345号原告程某,男,汉族,1956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59年4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被继承人程印和吴桂英系再婚,被继承人程印育有子女程雪芬、程远、程雪云、程晓州,被继承人吴桂英育有子女付淑芳。二被继承人婚后购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院××楼××房屋××套,被继承人程印于2010年3月17日去世,被继承人吴桂英于2012年8月21日去世,二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涉案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所有。后原、被告与其他继承人因继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认定此遗嘱合法、有效;2、确认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院××楼××号的房产中的50平方米产权归原告所有,43.05平方米产权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程印和被继承人吴桂英系再婚,二被继承人去世后,应按照遗嘱继承的原则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处理。根据二被继承人的遗嘱,涉案房屋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故继承人程某、王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二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程雪芬、程远等人应当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程某将其妻子王某列为本案的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程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