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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长山与宋长友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长山,宋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丁长山,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连生乡望江村。被执行人宋长友,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连生乡望江村。本院在执行丁长山与宋长友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丁长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绥民初字(2015)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延青审判员 : 王 霞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 白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