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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2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2929号之一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温照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萍,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婕,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柴学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翔峰,男,该公司职员。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安宁区第二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甘肃通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