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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润丰蔬菜专业合作社、张希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润丰蔬菜专业合作社,张希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润丰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良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邦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希鹏,男,汉族,1956年8月6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润丰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希鹏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