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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金晓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晓挺,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晓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祖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晓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金晓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浦江县时被交警查获。经当场对金晓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后交警将金晓挺带往医院抽取血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金晓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晓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抽血照片、现场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金晓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晓挺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晓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晓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晓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金晓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晓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方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