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赖老黄、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老黄,付凤英,黄春香,袁和林,袁铭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赖老黄,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付凤英,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春香,女,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袁和林,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袁铭泽,男,201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老黄与被执行人付凤英、黄春香、袁和林、袁铭泽(2016)闽0821民初22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付凤英、黄春香已主动履行40000元、袁和林已主动履行10000元,该款申请人赖老黄已领取。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50000元,执行到位50000元,其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审 判 员 吴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