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6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付桂清与刘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桂清,刘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631号之二原告:付桂清,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告:刘东,男,31岁,汉族,现住大安市。付桂清与刘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付桂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桂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付桂清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