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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6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付桂清与刘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桂清,刘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631号之二原告:付桂清,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告:刘东,男,31岁,汉族,现住大安市。付桂清与刘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付桂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桂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付桂清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