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绍钧与孟庆波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绍钧,孟庆波,鲁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99号申请人:张绍钧,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孟庆波,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开原市。被申请人:鲁巍,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开原市。申请人张绍钧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开原市解放路x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辽MVx**号东风日产轿车车籍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9万元。担保人陈伟、王晶晶用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开原市解放路x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孟庆波、鲁巍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孟庆波、鲁巍所有的辽MV6x**号东风日产轿车车籍予以查封。对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被申请人孟庆波、鲁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