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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解得元、何兴明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得元,何兴明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得元,男,1941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里康,男,1955年8月1日生,彝族,退休职工,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兴明,男,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上诉人解得元因与被上诉人何兴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得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解得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得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上诉人解得元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红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宋安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