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96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286号,组织机构代码77323802-9。负责人戴伟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永安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11468-2。法定代表人史富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俊才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胡俊才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82执196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