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柜壹加壹娱乐会所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柜壹加壹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32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腾燕娣,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柜壹加壹娱乐会所,经营场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营者:马玉平,男,1982年9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柜壹加壹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4296.30元,诉讼期间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减少诉讼标的金额至9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剩余25元及多预交的4246.30元,合计4271.3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审 判 长 唐 楠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人民陪审员 刘 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吉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