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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成义、宁波长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成义,宁波长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成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长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范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聪范,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沈成义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长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成义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成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节祥审判员  马立军审判员  倪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佳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