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XX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429号原告XX,女,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梁军,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如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