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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兴强与李宇星、陈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兴强,李宇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94号申请执行人:章兴强,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宇星,男,1961年7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章兴强与被告李宇星、陈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79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01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81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3日起,按每年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3日起,按每年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被告李宇星未能支付借款1,0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则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李宇星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1-3层房屋,所得价款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林吓章优先受偿,余款由原告章兴强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60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宇星继续清偿;承担诉讼费14,61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宇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李宇星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1-3层房屋,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但目前尚未拍卖成交;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沪H3XX**的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查封的房屋、车辆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执行需待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李宇星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1-3层房屋拍卖成后才可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除查封的房屋、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