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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411号原告袁某甲,男,193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仁弟,济南历下德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胜凯,局长。第三人袁某乙,女,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第三人袁某丙,男,195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第三人袁某丁,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乔慧芝,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卉,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某甲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袁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刘 文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童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