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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岭县海青乡德兵化肥经销处与长岭县海青乡贺坨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海青乡德兵化肥经销处,长岭县海青乡贺坨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093号原告:长岭县海青乡德兵化肥经销处。经营者:杨德兵,男,1968年10月3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长岭县海青乡贺坨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海青乡德兵化肥经销处诉被告长岭县海青乡贺坨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海青乡德兵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岭县海青乡德兵化肥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岭县海青乡德兵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长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凡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