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成凤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7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凤,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凤犯贩卖毒品罪,���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上午,左某通过手机QQ聊天软件向被告人黄成凤求购价值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双方约定了毒品交易事宜。同日12时许,黄成凤携带约定数量的毒品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路小苑二村附近准备与左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黄成凤身上查获0.33克甲基苯丙胺、0.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黄成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成凤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系累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成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成凤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成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二、查获的0.33克甲基苯丙胺、0.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