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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杨立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杨立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358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36号。负责人:崔志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洋,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杨立洪,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与被告杨立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农商银行中心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宜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