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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岳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岳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6民初5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58年3月19日出生,黎城县西井镇西井村人,现住本村392号,务农。被告岳某某,男,汉族,1943年10月18日生,黎城县西井镇西井村人,现住西井铁合金厂门口,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岳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波人民陪审员  王光韬人民陪审员  韩联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