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234瞿金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金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金凯,男,1995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及启检诉刑诉〔2017〕4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瞿金凯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金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金凯于2017年1月至3月,至启东市合作镇竖海镇宋某超市盗窃作案2起,窃得南京(九五至尊)香烟2盒、苏烟香烟(五星红杉树)8盒等品种的香烟合计价值9058元、并窃得人民币2800元,合计盗窃价值人民币1185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瞿金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瞿金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27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瞿金凯至启东市合作镇竖海镇宋某超市(诚佳冷饮批发门市),用大力钳剪断大门把手进入超市,窃得南京(九五至尊)香烟2盒、苏烟香烟(五星红杉树)8盒、苏烟香烟(软金砂)4条、中华香烟(软)2条、中华香烟(硬)10条、玉溪香烟(软)1条、黄鹤楼(硬雅香)香烟1条、贵烟香烟(玉液1号)1条、七匹狼(软灰)香烟1条、人民币2500元。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9018元。2.2017年3月1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瞿金凯至启东市合作镇竖海镇宋某超市(诚佳冷饮批发门市),用大力钳剪断大门把手进入超市,窃得长城(硬传奇)2盒、人民币300元。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长城(硬传奇)2盒价值人民币40元。被告人瞿金凯盗窃作案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1858元。被告人瞿金凯于2017年3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物苏烟8盒、中华香烟(硬)8盒、贵烟1条、七匹狼香烟1条,并已发还被害人宋某;被告人瞿金凯退赔被害人宋某损失1045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瞿金凯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笔录,物证大力钳1把,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车辆维修单、被告人瞿金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金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金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瞿金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金凯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金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生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黄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玮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