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8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诸暨市莱菲特针织有限公司、杨潮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莱菲特针织有限公司,杨潮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莱菲特针织有限公司,男,1971年6月3日出生,住暨阳街道新光村,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1********。被执行人:杨潮涌,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莱菲特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潮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6)浙0681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潮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诸暨市莱菲特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19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潮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潮涌仍未履行。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潮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潮涌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莱菲特针织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潮涌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81执8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