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梁国峰与被告XX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峰,XX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403号原告:梁国峰,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和乐村。被告:XX军,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华光村。原告梁国峰与被告XX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以与被告方自行协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并提出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是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方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顺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