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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孟劲松、孟宝花等与孟天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劲松,孟宝花,孟小芹,孟天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739号原告:孟劲松,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原告:孟宝花,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孟小芹,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强,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天祥,男,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孟劲松、孟宝花、孟小芹与被告孟天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孟劲松、孟宝花、孟小芹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孟劲松、孟宝花、孟小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孟劲松、孟宝花、孟小芹负担。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