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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唐万鹏、唐杜鹃、唐天培、唐丽娟与任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万鹏,唐杜娟,唐天培,唐丽娟,任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民终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万鹏,男,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石沟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杜娟,女,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建兴居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天培,男,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石沟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丽娟,女,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艳荣,女,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宜川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宜川县。上诉人唐万鹏、唐杜娟、唐天培、唐丽娟因与被上诉人任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万鹏、被上诉人任艳荣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当事人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唐万鹏的妻子贾春梅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贾春梅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年利息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3日。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每天0.02%的本金计算加收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贾春梅仅向原告清偿了一年的利息2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贾春梅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年底,贾春梅意外身亡。原告遂向四被告追要借款本息未果,故成诉。案件审理中,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西法大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295号笔迹鉴定意见书,评定:检材一签名笔迹与样本笔迹为同一人书写;检材二签名笔迹与样本笔迹为同一人书写。产生鉴定费24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贾春梅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已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借款期限届满,贾春梅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因贾春梅已去逝,现原告主张四被告偿还到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5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被告唐万鹏系贾春梅丈夫,而被告唐杜娟、唐天培、唐丽娟经法院询问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视为被告唐杜娟、唐天培、唐丽娟接受继承贾春梅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四被告支付从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起诉时止的加收逾期利息9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可支持的逾期利息为4953.42元【(100000元×24%-20000元)×452天/365天】,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万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任艳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息20000元支付原告任艳荣从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原告从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起诉时止加收逾期利息4953.42元;二、被告唐杜娟、唐天培、唐丽娟在遗产继承额内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唐万鹏、唐杜娟、唐天培、唐丽娟负担1489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兑现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于原告。宣判后,原审被告唐万鹏、唐杜娟、唐天培、唐丽娟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任艳荣对唐万鹏、唐杜娟、唐天培、唐丽娟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任艳荣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实际借款人意外死亡,上诉人均对此借款一事不知。任艳荣对10万元现金交付的陈述前后矛盾,也未提供10万元借款已交付完成的其他证据。故证明10万元借款事实的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任艳荣辩称:贾春梅借被上诉人任艳荣10万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贾春梅意外死亡,借款合同中贾春梅的签字,经过笔迹鉴定,系贾春梅本人所写。证人张晴霞与债权人任艳荣向债务人贾春梅索要该借款时,债务人贾春梅并未对借款交付提出异议,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未收到。可以认定,无论以何种交付方式,该借款已交付成功,借款合同成立。故唐万鹏作为债务人贾春梅的丈夫,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唐杜娟、唐天培、唐丽娟在遗产继承额内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唐万鹏、唐杜娟、唐天培、唐丽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99元,由唐万鹏、唐杜鹃、唐天培、唐丽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序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