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兰敏、陈玉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敏,陈玉春,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敏,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申请执行人:陈玉春,女,汉族,1986年10月11日,住南充市高坪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盈凤,四川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建设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向方荣。本院在执行兰敏、陈玉春与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福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