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季平与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淮北建筑分公司、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季平,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淮北建筑分公司,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886号原告:叶季平,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淮北建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其武,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8453790T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发现之旅**栋***室。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龙俊,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3866。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金社乡高领村。原告叶季平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淮北建筑分公司、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叶季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季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