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炳旺、李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炳旺,李军,杨礼艾,杨礼印,吴永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冯炳旺,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李军,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杨礼艾,男,195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杨礼印,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吴永秀,女,195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宁阳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炳旺与被执行人李军、杨礼艾、杨礼印、吴永秀财产损害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过付款4224元,收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