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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炳旺、李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炳旺,李军,杨礼艾,杨礼印,吴永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冯炳旺,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李军,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杨礼艾,男,195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杨礼印,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吴永秀,女,195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宁阳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炳旺与被执行人李军、杨礼艾、杨礼印、吴永秀财产损害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过付款4224元,收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