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梦与李茂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李茂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988号原告:陈梦,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李扬隽子,湖北宏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茂莉,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陈梦诉被告李茂莉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梦以原、被告就争议事项已协商处妥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梦以原、被告庭后协商处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元,由原告陈梦承担。审 判 长  严 平人民陪审员  田学共人民陪审员  张元海二〇一七年六月是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竹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