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鸿粤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鸿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腾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麦时耀,杨翠珍,陈沛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438号申请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10668W。负责人:钟灿燊,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鸿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第二工业区十二号地之一A座西102,注册号:440681000069798。法定代表人:陈沛荣。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腾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D7加工区二路06号一、二楼,注册号:440681000168236。被申请人:麦时耀,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杨翠珍,女,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陈沛荣,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腾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麦时耀、杨翠珍、陈沛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鸿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腾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麦时耀、杨翠珍、陈沛荣在银行的存款1431679.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鸿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腾业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麦时耀、杨翠珍、陈沛荣在银行的存款1431679.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