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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叶某火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火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火,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永超、万发根,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火及其辩护人吴永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叶某火与叶某1(已判决)在位于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邓埠村一出租屋内,共同出资成立一个生产糖果的生产点,并从外购进印有“阿尔卑斯”商标的糖果包装纸及没有包装的糖果,在未经“阿尔卑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即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同意下,用上述糖果包装纸对其购进的糖果进行包装,事后再以每箱(每箱重10公斤)1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该生产点同时雇请叶某2和许某(均已判决)负责糖果的包装等事务。2014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该生产点共销售印有“阿尔卑斯”商标的糖果500余箱。2014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在该生产点内查获印有“阿尔卑斯”商标的糖果包装纸232.5公斤、印有“阿尔卑斯”商标的糖果8.46公斤、未包装的颗粒糖果3340公斤、包装机2台、包装封口机1台等物品。经核算,上述非法经营数额为150272.28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叶某火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叶某1、许某、叶某2的供述,被害单位委托人平某兵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金日记帐本,现场照片,产品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火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150272.2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叶某火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叶某火被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余额七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军文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人民陪审员  黄风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璐附>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