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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医学科学普及学会与河南促创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医学科学普及学会,河南促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0183号原告河南省医学科学普及学会,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耿忠民,秘书长。委托代理人张福刚、赵玉栋,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促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南、中兴路西11号楼1-2层108。法定代表人赵亚娣。上列原告河南省医学科学普及学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促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20000元,迟延履行金9660元(自2016年10月8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与医药卫生报社、《婚育与健康》杂志社共有的位于郑州市××区××大道××城市花园××单元××、××层房屋出租给被告,房屋租赁期为10年,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免租期为3个月,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租金标准为:第一年至第五年,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年120000元;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即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租金在第五年基础上递增10%,为每年132000元。租金支付以年为单位,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首年租金,以后每个租赁年开始后3日内支付本计算周期的租金。原告对租金提供合法发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每迟延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本期租金万分之五的迟延履约金,但原告不能按照合同��定提供合法发票的情形除外。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度的房屋租金。2017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第二年度租金的发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第二年度的房屋租金。2017年6月8日,医药卫生报社及《婚育与健康》杂志社分别出具证明一份,均载明同意、认可原告以其名义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意被告将房屋租金支付到原告账户。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年度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120000元,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第二年度租金12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966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促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医学科学普及学会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12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96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被告河南促创商贸有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员房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