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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常红涛与闫得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红涛,闫得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426号原告:常红涛,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任建章,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得甫,男,1951年5月19日生,汉族,朱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根亭,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红涛与被告闫得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常红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红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红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常红涛负担。审 判 长  葛梦阳人民陪审员  张遂宝人民陪审员  李帅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雨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