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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1777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绮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2号701-707房。法定代表人:石振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诉被告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乐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左斯、审判员陈锦堂、审判员谭碧婷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绮丹,被告七乐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华易美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视觉中国(VisualChinaGroup)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www.vcg.com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被告七乐康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七乐康”http://weibo.com/71kcn上使用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Photodisc品牌的1张摄影作品(图片编号:200249480-001,内容:健康保健),侵害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请求:1.被告七乐康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被告七乐康公司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万元;3.被告七乐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七乐康公司答辩称:第一,原告汉华易美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其对双方争议的图片没有获得合法授权,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具备有争议图片的合法所有权;第二,即使被告七乐康公司使用属实,被告七乐康公司的使用途径没有任何商业用途,没有产生任何商业价值,点击量和传播量都非常少,而且现在也没有使用涉案图片,故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所提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金额过高,应予以降低。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代表GettyImages,Inc.出具《授权确认书》,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和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YokoMiyashita确认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s已指定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Image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GettyImages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尤其有权就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签署并提交任何申诉或反诉,和/或任何申请、投诉、辩护、抗议、请求或上诉申请、上诉、警告书、应诉、诉状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所有民事诉讼;收取任何索赔款或与未经授权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款项等行动。附件A中所列出的品牌包括Photodisc等品牌。华盛顿州公证员证明YokoMiyashita的身份及有权签署前述文件,上述《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同日,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法律总顾问兼秘书YokoMiyashita代表GettyImages,Inc.出具《授权确认书》,确认GettyImages向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签发了所附的授权确认书(附件A)。GettyImages于2016年8月13日终止了与华盖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并与华盖公司的关联公司-汉华易美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合同。GettyImages确认:华盖公司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之行为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现并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华盖公司有权继续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华盖公司尤其有权根据书面合同条款就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之行为采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所有民事诉讼等。华盛顿州公证员证明YokoMiyashita的身份及有权签署前述文件,上述《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另查,七乐康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2日,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2号701-707房,经营范围为零售业。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申请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的两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上述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文件名称为:图片时间戳5(汉华易美)×××、kk2017-02-1416-43-10.avi】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以附件形式保存在上述证书中。汉华易美公司当庭提交了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的文件名为图片时间戳5(汉华易美)×××、kk2017-02-1416-43-10.avi的文件。文件名为图片时间戳5(汉华易美)×××的文件中编号为“200249480-001”的图片为网页截图,该网页左上角有“视觉中国”标识,该网页展示了编号为“200249480-001”的摄影图片,并载明该图片授权方式为“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品牌为“Photodisc”,图片内容为一人将冰袋放在膝盖上。该图片上标注有“视觉中国”“gettyimages”的标记。在该网页底部载有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等。另当庭播放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名为“kk2017-02-1416-43-10.avi”的视频文件,显示登入互联网,登入网址为http://www.gettyimages.ca网站,在网页右下方“International”一栏中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点击,然后进入http://www.vcg.com网站,该网站左上方标有“视觉中国”标识,该网站展示有上述编号为“200249480-001”的图片,该网页页面与上述编号为“200249480-001”的网页截图一致。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经当庭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予以验证,显示上述文件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申请时间为2015年5月7日的三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上述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文件名称分别为:七乐康官方微博×××、kk2015-05-0714-45-21.avi、00831.MTS】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以附件形式保存在上述证书中。汉华易美公司当庭提交了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的文件名为七乐康官方微博×××、kk2015-05-0714-45-21.avi、00831.MTS的文件。文件名为七乐康官方微博×××的文件中编号为“6”的图片为网页截图,该网页为“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微博页面,该页面中标有“7乐康”标识及“七乐康官方微博”字样,其中于2014年8月20日09:30所发布的微博内容为文字加配图微博,所配的图片与上述www.vcg.com网站上编号为200249480-001的图片视觉上无差别。另当庭播放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名为“kk2015-05-0714-45-21.avi”的视频文件,显示登入互联网,登入七乐康官方微博,该微博网页页面与上述七乐康官方微博×××文件中的网页截图一致。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经当庭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予以验证,显示上述文件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修改。庭审中,七乐康公司确认上述网页中的微博是其官方微博。再查,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为www.vcg.com网站的主办单位,www.vcg.com网站的中文网站名是“视觉中国”,在上述网站的左上角均标有“视觉中国”的标识,www.vcg.com网站名称中的vcg是visualchinagroup的缩写,即“视觉中国”的意思。在www.vcg.com网站上发布的涉案图片上标注有“视觉中国”字样及在图片旁边的基本信息中标注“版权所有:1995-2017?视觉中国”是指涉案图片的版权归上述的视觉中国网站所有,视觉中国并非是指一个具体的公司。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标识,表示该图片的版权所有人为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汉华易美公司是获该公司授权在上述网站上发布涉案图片。汉华易美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一张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查询的网页打印件,显示www.vcg.com的主办单位为汉华易美公司。诉讼中,汉华易美公司述称七乐康公司微博中有共计42张图片侵害其著作权,其已就其中的15张图片提起诉讼。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每案5000元、证据保全费每案500至2000元、差旅费等,并提交了其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汉华易美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在著作权维权系列案件中担任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每件诉讼案件汉华易美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七乐康公司是否侵犯汉华易美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确定。一、关于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问题。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文件显示,通过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a进入汉华易美公司的网站,登载的“Photodisc”品牌图片包括涉案图片在内,该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的标记,即GettyImages,Inc.的署名,并在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申明内容,据此,应当认定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GettyImages,Inc.出具的《授权确认书》,汉华易美公司依法对涉案图片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故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二、关于七乐康公司是否侵犯汉华易美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七乐康公司在新浪微博以其名称“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认证注册微博帐号,并在以该微博帐号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一致。七乐康公司以微博形式使用该图片,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进行传播,而没有审查图片权利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经得到合法授权,已构成对汉华易美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三、关于侵权赔偿范围及金额的确定问题。鉴于本案无法查清汉华易美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七乐康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的情况,本院根据汉华易美公司的申请,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七乐康公司的过错程度、产生的影响,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一次取证的图片数量、本案取证难度等困素,酌定七乐康公司应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其微博中删除并停止使用编号为200249480-001的图片;被告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元;三、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左 斯审判员 陈锦堂审判员 谭碧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莉梁洁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