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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蔡春花与被告蔡柏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花,蔡柏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4805号 原告:蔡春花,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47。 被告:蔡柏停,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93。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花与被告蔡柏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春花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春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