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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玉晶与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晶,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473号原告:王玉晶,女,1969年9月29日,汉族,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军,女,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金钰,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宝峰,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晶诉被告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玉晶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人民陪审员  彭 晶人民陪审员  杜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