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胡艳川、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胡艳川,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061号原告: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河堤路1号江南新城93-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被告:胡艳川,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5号楼4层1-409。法定代表人:徐向栋,执行董事。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胡艳川、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娅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