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胡艳川、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胡艳川,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061号原告: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河堤路1号江南新城93-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被告:胡艳川,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5号楼4层1-409。法定代表人:徐向栋,执行董事。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胡艳川、北京天宇三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石家庄启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娅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