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2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青木堂花木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青木堂花木专业合作社,孙小波,许青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2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14143-0),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108号。负责人:金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方达、相垚,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嵊州市青木堂花木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6334004-1),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白泥塘村前白庙等28号。法定代表人:孙小波。被执行人:孙小波,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许青亚,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青木堂花木专业合作社、孙小波、许青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1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3执32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孙小波、许青亚所有的位于嵊州市西后街271号嵊州市剡城公寓1单元402室、502室房产,买受人禹园园(身份证号码:)以1967488元的最高价竞得,申请执行人所得本案执行款1912873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海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