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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翻锁、田进明与董忠、王元军、甘肃省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翻锁,田进明,董忠,王元军,甘肃省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897号原告苏翻锁,男,1975年6月19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田进明,男,1972年10月2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董忠,男,1970年7月28日生,内蒙古人,现住岷县。被告王元军,男,1982年11月9日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被告甘肃省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想蕃,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苏翻锁、田进明诉被告董忠、王元军、甘肃省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翻锁、田进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翻锁、田进明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翻锁、田进明撤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苏翻锁、田进明负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