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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谢福畴与蔡永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畴,蔡永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731号原告谢福畴,男,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蔡永才,男,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黄亚乾,化州市平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春汉,化州市文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福畴诉被告蔡永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谢福畴于2017年6月13日以另外协调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福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福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福畴负担。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津东书 记 员 陈育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