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谢福畴与蔡永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畴,蔡永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731号原告谢福畴,男,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蔡永才,男,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黄亚乾,化州市平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春汉,化州市文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福畴诉被告蔡永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谢福畴于2017年6月13日以另外协调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福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福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福畴负担。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津东书 记 员 陈育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