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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剑洪与郑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洪,郑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168号原告:张剑洪,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郑伟强,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原告张剑洪与被告郑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丁丁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