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剑洪与郑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洪,郑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168号原告:张剑洪,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郑伟强,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原告张剑洪与被告郑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丁丁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