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梅与孙元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孙元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524号原告:李梅,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孙元永,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李梅与被告孙元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李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李梅负担。审判员 范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芹 微信公众号“”